2026年非法狩猎罪不起诉案例——七旬老人护庄稼误触刑律,赵飞全律师专业辩护获相对不起诉

2026-09-05

案号:(2026)X检刑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7月,年近七旬的向某(化名,68岁,农村居民)因自家地里的庄稼多次被野生动物啃食,便在田埂边放置了几副猎夹,捕获到一只猪獾。2025年6月,他又如法炮制,捕获了一只麂子。经鉴定,猪獾和麂子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向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并于2025年8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向某到案后主动坦白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购买了林业碳汇用于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向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并实地走访了案发地,详细了解向某的家庭情况和作案动机。在全面分析案情后,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不起诉人向某虽然实施了非法狩猎行为,但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理由如下:

第一,向某的作案动机系保护自家庄稼免受野生动物侵害,系初犯、偶犯,并非以营利或食用为目的的恶意狩猎,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向某捕获的野生动物数量极少(仅两只),且捕获后未进行买卖或加工,社会危害性有限。

第三,向某已年近七旬,归案后主动坦白、认罪认罚,并主动购买林业碳汇用于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其悔罪态度诚恳,已积极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向某的行为虽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综合其动机、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恳请贵院依法对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既体现法律的温度,也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以“初犯偶犯+自首认罚+生态修复”为辩护主线,充分论证了向某不具备起诉必要性。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向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护庄稼误触刑律”类非法狩猎案件。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准确区分了“以食用为目的的营利性狩猎”与“为保护庄稼的自保性驱兽”之间的本质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农村居民因不了解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而触犯刑法,对于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应当着重论证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犯罪情节的轻微程度以及悔罪修复的实际表现。本案的成功不起诉,充分体现了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价值——及时介入、精准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无案底的最佳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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