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辩护|钟某设备故障排污案获不起诉决定

2026-09-04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4月,钟某(化名)系某小型五金加工厂负责人,工厂正常生产期间,污水处理设备突发机械故障,导致少量未经完全处理的生产废水外排至厂区周边雨水管网,最终流入附近河道。经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外排废水重金属浓度轻微超标,未造成河道水质严重恶化,无水生生物死亡、土壤污染等实质损害后果。案发后,钟某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抢修设备,切断排污路径,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情况,积极配合开展应急处置与河道清理工作,垫付全部清理费用。

侦查机关以钟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认为其通过雨水管网违规排污,属于“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核心诉求为争取不起诉决定。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钟某,深入核查设备故障原因、排污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全面调取设备维修记录、监测报告、应急处置凭证、企业环保合规台账等证据,重点围绕主观过错、排污原因、危害后果、合规整改四大核心要点展开辩护,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并在公开听证环节发表专业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受本案犯罪嫌疑人钟某家属委托,我作为污染环境罪律师,依法参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活动。辩护人认为,钟某行为不符合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钟某无主观排污故意,系设备意外故障导致排污,无犯罪故意。 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要求故意,即明知违法仍积极追求或放任污染结果发生。本案中,钟某工厂长期严格执行环保合规制度,污水处理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有完整维修台账佐证;本次排污系设备核心部件突发断裂,属于无法预见的意外故障,钟某发现后立即组织抢修、切断排污、主动报告,全程无逃避监管、故意排污的主观心态,不具备本罪主观构成要件。

第二,排污行为非“逃避监管”,不符合入罪情形。 公诉机关指控钟某通过雨水管网排污属于逃避监管,但本案中,雨水管网为厂区原有合规排水设施,非钟某私自铺设的暗管、渗坑;排污系设备故障导致的被动泄漏,非钟某主动开启、利用雨水管网偷排,不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通过暗管、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入罪情形。

第三,排污量少、超标轻微,未造成实质环境损害,社会危害性极小。 经监测,外排废水仅重金属轻微超标,无有毒有害物质;排污持续时间不足2小时,总量不足5吨,远低于“非法排放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入罪标准;案发后钟某及时处置,河道水质短期内恢复正常,无生态损害、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符合“严重污染环境”的入罪要求。

第四,钟某系初犯偶犯,积极整改修复,认罪悔罪态度彻底。 钟某无前科劣迹,一贯合法经营,重视环保合规;案发后主动报告、全力抢修、垫付清理费用,积极配合调查,深刻认识到设备维护疏漏的责任,已全面升级设备运维制度,完成环保合规整改,无再犯可能性,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处理的核心精神。

综上,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钟某主观上无排污故意,排污行为系设备故障导致,不符合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设备故障排污+无主观故意+情节显著轻微”获得法定不起诉的案例。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围绕“无故意”展开核心辩护,成功打破了“排污即入罪”的简单推定。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过失排污不构成本罪。本案中,钟某的设备故障属于意外事件,其发现后立即处置、主动报告,全程无放任或追求污染结果的主观心态,依法不构成犯罪。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在定性辩护中的核心价值——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扎实的证据分析,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严格区分,维护了罪刑法定原则。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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