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1月至3月间,犯罪嫌疑人何某(化名,男,29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某科技公司程序员)先后八次在深圳市龙岗区某大型连锁超市内,采取夹带不结账的方式窃取日用品、食品等商品,累计涉案金额约人民币2800元。2026年3月15日,何某在第八次实施盗窃时被超市安保人员当场控制并报警,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以涉嫌盗窃罪对其刑事拘留。
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前七次未被发现的盗窃行为。案发后,何某家属主动联系超市,全额退赔2800元经济损失并额外赔偿2000元作为歉意,取得了超市出具的书面谅解书。何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有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来源。
二、辩护过程
案件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接受何某家属委托,担任何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并会见何某,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
辩护词(核心内容):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何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依法审查:
一、何某的行为虽在形式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何某八次盗窃超市商品,累计金额仅2800元,刚刚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每次盗窃均为日常生活用品,单次金额均不超过500元,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何某具有多重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宽情节。
1、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七次盗窃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2、何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
3、何某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
4、何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具有稳定职业和固定收入,再犯可能性极低。
三、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何某作不起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何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对何某作不起诉处理,既能实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又能避免因刑事追诉对其工作、家庭造成过度负面影响,符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理念。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在提交辩护词的同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全面阐述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评估及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和公开听证,完全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虽在形式上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深龙检刑不诉〔2026〕56号),决定对何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多次盗窃”案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不论金额大小均可构成盗窃罪。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盗窃但总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的初犯,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核心辩点,通过系统梳理何某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轻微盗窃案件中的适用,也彰显了专业的盗窃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早期介入、有效辩护的重要价值。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