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某检刑不诉第XXX号
2025年2月,当事人李某系北京市某小区保安队长。李某在小区巡查时发现外来人员赵某在小区内散发小广告,严重违反小区管理规定,影响小区正常秩序。李某遂将赵某带至保安室进行询问,要求其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进入小区散发广告。整个过程约40分钟,保安室大门敞开,赵某可自由进出,李某从未采取任何强制、威胁或阻拦措施。赵某离开保安室后,以被非法拘禁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李某立案侦查,并将案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某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深感不安,经多方了解,得知赵飞全律师是专业的非法拘禁罪律师,在非法拘禁罪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曾成功办理多起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案件,遂立即委托赵飞全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专业的非法拘禁罪律师,立即着手收集关键证据。赵律师调取了保安室门口的监控视频,证实赵某在40分钟内可自由进出,李某从未阻拦;收集了赵某散发的数百张小广告实物,证明其行为已违反小区管理规定;还找到了当时在场的其他保安和业主,证实李某行为系正常履行职责。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李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拘禁时间极短。全过程仅约40分钟,远未达到非法拘禁罪通常所需的24小时立案追诉标准,也显著低于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的一般时长要求。
第二,李某无任何暴力、威胁行为。整个询问过程平和有序,李某仅以口头方式要求赵某说明情况、书写保证书,未使用任何肢体强制或言语威胁。
第三,赵某人身自由未受实质限制。保安室大门始终敞开,赵某可随时自由进出,李某从未阻拦,不符合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要件。
第四,李某系履行保安职责,主观上无犯罪故意。李某的行为属于维护小区管理秩序的正常履职行为,主观目的是制止违规散发广告,并无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意图。
辩护人还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整理多起类似情节被不起诉的案例,进一步强化了情节轻微的辩护观点。
2025年4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赵飞全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成功在于准确运用“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条款。赵飞全律师通过客观证据还原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和最新司法实践,成功为客户争取到无罪结果。这再次证明,专业的非法拘禁罪律师在早期介入、阻断追诉方面的核心价值。本案也提醒广大物业管理人员:履职过程中应规范操作、全程留痕,一旦涉嫌非法拘禁罪,应及时委托专业的非法拘禁罪律师介入,避免刑事追诉扩大化。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