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猥亵儿童罪,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代理再审案获不起诉决定

2026-09-02

案号:长某检未刑不诉〔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钟某,男,1967年生,某国企职工。2021年5月12日21时许,钟某在长沙市某健身房男更衣室内,在被害人黄某某(2013年生)不同意的情况下,用手摸了其阴茎。被害人因此产生焦虑、胆怯等情绪症状。

2021年5月13日,钟某被刑事拘留。2022年9月30日,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钟某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1月2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钟某服刑完毕出狱后,始终坚称自己无罪,委托猥亵儿童罪,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团队启动申诉程序。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复盘原审卷宗材料,发现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缺陷。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

赵飞全律师当庭发表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员:

赵飞全律师依法担任钟某的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行为性质的认定。本案发生在健身房男更衣室这一特定私密空间,钟某的行为系一次性、瞬时性的接触,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需要刑事处罚的程度。

二、关于证据体系的审查。原审判决主要依赖被害人陈述,缺乏监控录像、DNA物证、伤情鉴定等客观证据佐证。被害人陈述中关于接触部位、持续时间等关键细节存在前后不一致之处,不能排除记忆偏差的可能性。

三、关于再审程序的启动。原审判决对'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标准把握过严,未充分考量行为发生的具体场景、行为方式及后果程度。恳请贵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查本案事实。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钟某无罪。”

赵飞全律师通过申诉,成功说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年12月19日作出再审裁定,撤销了原一审、二审的有罪判决。案件发回重审后,赵飞全律师进一步促使检察院撤回起诉。

三、判决结果

2025年12月23日,检察院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依据为《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及《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在法律意义上,钟某现为无犯罪记录之人。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极为罕见的“已决案”逆转案例——跨越一审、二审有罪判决,最终在再审阶段由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猥亵儿童罪,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的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已决案”中的核心价值:打破“有罪判决不可推翻”的思维定式,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推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本案也提醒我们:猥亵儿童罪的入罪门槛并非“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出罪路径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适用空间。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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