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刘某(化名)作为某公司的普通员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认定:刘某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指使下,参与了部分贷款申请材料的整理和提交工作,公安机关将刘某列为贷款诈骗罪的共犯移送审查起诉。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扣“员工职务行为与共同犯罪的界限”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三个层次的辩护意见:第一,刘某作为公司普通员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是在公司安排下完成的本职工作,并不具有独立的犯罪故意;第二,刘某对公司的整体犯罪计划并不知情,不存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共谋实施贷款诈骗的主观故意;第三,刘某并未从贷款诈骗行为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主观上不具有贷款诈骗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案例充分彰显了北京十大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坚守罪责自负原则的专业精神——不能因为一个人在某公司工作,就将其所有职务行为都认定为共同犯罪。正如司法实践中强调的,对于仅按公司安排完成本职工作、对整体犯罪计划不知情、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的普通员工,因其不具有贷款诈骗的主观故意,依法不构成共同犯罪。
赵飞全律师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主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刑民交叉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