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XC检刑不诉第XX号
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担任某市某商贸公司销售员,负责公司产品的市场销售与客户对接工作。在履职过程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冒充客户下单侵吞公司货物、截留折扣货物等方式,将公司价值13万元的货物非法占为己有。
2024年8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为,李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
案发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全额退赔13万元赃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接受李某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阅卷工作并多次会见李某。经过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的行为在形式上已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与此同时,本案存在诸多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具备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就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李某的行为虽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形式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李某侵占公司货物价值13万元,刚刚达到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涉案金额不大,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
二、李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李某已全额退赔13万元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积极挽回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诚恳。
四、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五、李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较好的社会评价和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在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同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详细阐述了对李某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针对被害单位对不起诉可能影响公司内部管理权威的顾虑,赵飞全律师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2025年7月,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额退还13万元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罪相对不起诉案例。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从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多个维度构建辩护体系,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1)职务侵占罪并非一旦构成即必须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全额退赃退赔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因素,当事人应尽可能挽回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3)自首和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法定情节,应当充分运用。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