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检刑不诉〔2026〕XX号
吴某(化名),男,41岁,系某建材供应商。2022年至2025年间,吴某为维持与某建筑公司的供货合作关系,先后向该公司采购部经理林某支付“业务介绍费”共计人民币2.8万元。
2026年3月,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侦查,并于同年5月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吴某在得知自己被立案侦查后,第一时间委托了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侦查机关认定:吴某在三年间多次向非国家工作人员林某给予财物,累计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建议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全面调取了吴某与林某之间三年来的全部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凭证、现金往来收据等资金往来凭证,逐笔核对、逐项统计,发现本案在犯罪数额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
辩护词(节选) :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接受吴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的辩护人。经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逐笔核对资金往来记录,辩护人认为吴某的行贿金额未达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法定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 根据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入罪门槛已调整为3万元。经辩护人逐笔核对吴某向林某支付的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2.8万元,未达到3万元的法定追诉标准。
第二,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入罪条件是“数额较大”。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将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行贿罪拉齐,入罪门槛降至3万元。吴某的涉案金额不足3万元,依法不构成犯罪。
第三,关于数额计算的时间范围。 辩护人注意到,侦查机关在计算吴某的行贿数额时,将部分正常的节日礼尚往来也计入了行贿数额。经辩护人逐笔甄别,其中约0.3万元属于正常的节日礼品往来,不应计入行贿数额。即便按照侦查机关的计算方式,吴某的涉案金额也不足3万元。
综上,吴某的行贿金额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吴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资金往来明细表》,将每一笔款项的时间、金额、支付方式、对应事由逐一列明,以可视化方式呈现涉案金额未达追诉标准的客观事实。
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采纳了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定吴某的行贿金额未达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吴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吴某得以无罪之身回归正常生活和工作。
本案是典型的因犯罪数额未达追诉标准而获法定不起诉的案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细化数额辩护,精准把握立案追诉标准的变化,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不起诉的圆满结果。
本案的启示在于:第一,2026年新司法解释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入罪门槛降至3万元,辩护律师应当精确计算涉案金额,对未达追诉标准的部分依法提出不起诉意见;第二,数额辩护并非简单的加减计算,而需要辩护律师对每一笔款项的性质、时间、事由进行逐一甄别,剔除不属于行贿性质的正常礼尚往来;第三,法定不起诉是最彻底的出罪路径,当事人不留下任何犯罪记录,对个人职业生涯和家庭生活均无负面影响。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