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为郝某辩护获酌定不起诉

2026-08-29

案号:(2026)JC检刑不诉第H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郝某系某小型食品加工厂负责人,主要生产糕点类食品。2025年8月,市场监管部门对郝某工厂生产的糕点进行例行抽检,发现部分产品菌落总数超标,属于不合格产品。经查,郝某该批次产品共生产2000袋,已销售1800袋,销售金额5.4万元,剩余200袋被依法扣押。

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郝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生产过程中因卫生管理不到位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事实,主动配合调查,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从以下角度展开精细化辩护:

第一,郝某具有自首情节。 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郝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第二,郝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 郝某在侦查阶段即表示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第三,郝某积极消除危害后果。 案发后,郝某主动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对受影响的消费者进行了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同时对企业生产流程进行了全面整改,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

第四,本案犯罪情节轻微。 涉案金额仅5.4万元,刚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未造成实际的人身伤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核心内容如下: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郝某虽客观上实施了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一、郝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多重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二、涉案销售金额仅5.4万元,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未造成实际人身伤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三、郝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对企业生产流程进行全面整改,消除了再犯风险。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郝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系统阐述本案从宽情节的充分性与不起诉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判决结果

2026年6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郝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酌定不起诉的典型范例。作为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系统梳理郝某的各项从宽情节——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企业整改——形成了完整的“从宽情节证据链”,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表明:对于销售金额刚达立案标准、情节轻微、无规模化制假的案件,通过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完全有争取酌定不起诉的空间。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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