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证据不足获存疑不起诉——房东容留卖淫案

2026-08-27

案号:(2025)X检刑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在查处一起卖淫嫖娼案件时,发现涉案三名卖淫人员租住的房屋登记在钟某名下。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罪立案侦查,并将其刑事拘留。

钟某,男,52岁,北京市某区居民,名下有一套闲置房屋用于出租。2024年9月,钟某通过正规中介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一名自称从事美容行业的女子周某,双方签订了正规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周某入住后,先后介绍了另外两名女性合租。2025年2月至3月期间,该三名女性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钟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对其出租房屋内发生的卖淫活动应当知情,以钟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钟某的家属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紧急委托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钟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钟某并全面审阅案卷材料。

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钟某对出租屋内卖淫活动是否“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容留卖淫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其管理的场所内从事卖淫活动而予以容留。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钟某的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与证据,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指控钟某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第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钟某明知出租屋内有卖淫活动。 本案中,能够证明钟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仅有卖淫人员的供述,而卖淫人员的供述系孤证,无其他证人证言、监控录像、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钟某与承租人周某签订租赁合同时,周某自称从事美容行业,钟某对周某的真实职业及合租人员的身份并不知情。

第二,钟某已履行合理的管理义务。 钟某与承租人签订了正规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钟某作为普通房东,不具备对承租人日常行为进行实时监控的能力和义务,其已尽到了出租人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

第三,钟某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钟某收取的租金为市场正常价格,未因房屋内存在卖淫活动而加收租金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其不具备容留卖淫的犯罪动机。

第四,本案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本案中,认定钟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严重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应依法作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认定。

综上所述,指控钟某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提交了详细的存疑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逐条列举了证据链中的疑点和断裂之处。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全案证据,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指控钟某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钟某被解除强制措施,恢复人身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介绍卖淫罪领域通过证据不足辩护成功争取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容留、介绍卖淫类案件的核心辩护要点——主观明知的证据审查。

在房东容留卖淫类案件中,辩护的核心在于审查“主观明知”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仅有卖淫人员的孤证供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房东知情,则不能认定房东构成犯罪。本案中,赵飞全律师精准指出了证据链中的核心缺陷——无法证实钟某主观明知,成功推动了存疑不起诉。

本案也提醒广大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时应签订正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并留存相关证据,以降低因承租人违法活动引发的刑事风险。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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