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掩隐罪涉案金额9998元,专业的掩隐罪律师赵飞全助未成年当事人获不起诉

2026-08-26

案号:XX不诉〔2026〕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不起诉人杨某,案发时系在校学生,年仅17周岁。2025年9月,杨某经他人介绍,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名下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转移资金。经查,杨某账户接收的涉案资金共计9998元,其个人实际获利仅400元。案发后,杨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后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认定: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杨某的家属经多方了解,找到了专业的掩隐罪律师赵飞全,委托其担任杨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完成了全案卷宗材料的逐一梳理核验,点对点核对每一笔涉案流水记录,精准锁定了全案涉案金额仅9998元、当事人实际获利仅400元的关键事实。赵飞全律师多次会见杨某,逐细节还原案件发生全过程,深挖杨某行为背后的认知逻辑与成长背景,同时同步核实其案发前的校园表现、重返学校就读的规划,以及家属配合帮教的意愿与家庭监护条件。

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要点如下: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依法担任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杨某虽实施了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移资金的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一、涉案金额极小,社会危害性有限。本案涉案资金仅为9998元,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杨某个人实际获利仅400元,获利微薄,不具有牟取暴利的主观意图。

二、杨某系未成年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杨某在校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其涉案行为系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主观恶性极浅。

三、杨某具有自首情节。案件初期没有直接证据支撑当事人的自首定性,但辩护人细致溯源到警方的电话传唤流程,结合“传唤不属于法定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论证杨某在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下主动选择到案、自愿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

四、杨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家属积极配合帮教。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00元,并表达了配合司法机关帮教的强烈意愿。

五、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一旦留下案底,将对杨某的学业和人生轨迹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综上,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还主动联动帮教考察场景,向检察机关同步了杨某重返校园的就读规划及长期观护的落地可行性。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充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专业的掩隐罪律师赵飞全办理的未成年人涉掩隐罪不起诉典型案例。本案的核心辩护价值在于:一是精准锁定涉案金额这一关键事实,为不起诉奠定证据基础;二是通过溯源警方传唤流程,成功论证了自首情节;三是跳出单纯罗列法定从宽情节的常规思路,针对性补足特殊说理维度,让办案机关充分考量不起诉决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意义。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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