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行为性质与接触部位精准界定——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代理不起诉案

2026-08-24

案号:(2026)XX不诉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初,浙江省某市某区某小学体育教师钟某(化名,男,28岁)被多名学生家长举报涉嫌猥亵女学生。家长反映,钟某在体育课上多次以“纠正动作”为名,频繁触碰女学生的身体部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家属在侦查阶段即意识到案件严重性,经多方咨询后,决定委托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担任钟某的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钟某、全面阅卷,并实地走访了案发学校,调取了体育课监控视频及多名学生的询问笔录。通过细致审查,赵飞全律师发现钟某的行为虽然在师德层面存在严重瑕疵,但在刑法评价上并不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申请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当面沟通。在辩护词中,赵飞全律师紧扣“行为性质”与“接触部位”两大核心要素,进行了严密的法律论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依法担任钟某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从接触部位来看,钟某并未触碰儿童的隐私部位。根据在案的被害人陈述及监控视频显示,钟某在所谓的‘纠正动作’中,触碰的部位主要集中在学生的肩膀、手臂、后腰及大腿外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司法实践的最新指导精神,触碰非隐私部位且行为短暂、轻微的,通常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而非刑事犯罪。

第二,从主观故意来看,缺乏猥亵的特定目的。钟某作为体育教师,其辩解称是为了纠正学生的体育姿势。结合现场多名学生的证言,钟某并未在触碰时伴随任何下流语言或猥亵动作,其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模糊性,无法排除其‘借职务之便进行不当接触’与‘纯粹教学行为失范’之间的合理怀疑。

第三,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钟某这种师德失范但未造成实质性生理伤害、未触碰隐私部位的行为,应当通过行政处罚、吊销教师资格或行业禁入来解决,而不应轻易动用刑罚。恳请贵院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赵飞全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同类案例检索报告,证明在类似案件中,多地检察机关均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严格的审查与听证,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钟某具有满足性刺激的主观故意,且其触碰部位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隐私部位,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2026年3月,检察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了法定不起诉决定,并同步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了给予其行政处分及行业禁入的检察建议。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精准区分“猥亵儿童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典范。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对未成年人的不当身体接触都构成刑事犯罪。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敏锐地抓住了“接触部位”这一硬性标准,结合主观故意的缺失,成功为当事人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案的启示在于:第一,猥亵儿童罪的认定必须以触碰隐私部位或具有明确性意图为前提,单纯的教学不当接触不构成犯罪;第二,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在违法与犯罪之间做出精准区分,不能以刑事手段代替行政处理;第三,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早介入,能够有效固定有利证据,为后续不起诉奠定基础。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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