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贷款本是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然而近年来,部分小微企业在经营困难时通过夸大营收数据、美化财务报表获取贷款,一旦逾期无力偿还,极易被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呈现: 林某(化名)系某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企业经营困难,通过提供部分虚假的财务报表从银行获得贷款300万元。后因市场下行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银行报案后,公安机关以贷款诈骗罪立案侦查,林某面临十年以上量刑风险。
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策略: 作为北京十大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介入后并未否认提供虚假资料的事实,而是将辩护重心转移到了“无法归还的原因”以及“资金的实际用途”上。他通过审计报告和大量的采购合同、员工工资单证明,林某获取的300万元贷款全部投入了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生产自救中,并未用于奢侈消费、赌博或转移境外。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金融诈骗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将资金用于约定用途或合法经营活动,仅因经营失败导致无法还款,属于金融风险,不构成刑事犯罪。赵飞全律师据此提出:林某仅构成骗取贷款罪(该罪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刑期通常较低),而不构成更为严重的贷款诈骗罪。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以骗取贷款罪对林某定罪量刑,刑期直接从十年以上的“红线”拉低至三年以下。
司法实践启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法定构成要件。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避免单纯以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结果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北京十大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正是精准把握了这一核心区别,通过“拆解资金用途”实现了从重罪到轻罪的降维打击。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