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主体不适格——从十年以上到一年六个月的无罪辩护

2026-08-21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有着严格的法定要求——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北京十大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对“主体要件”的精准把握,成功代理了多起因主体不适格而改变案件走向的经典案例。

2009年3月,被告人赵某接受某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的委托,负责联系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赵某将汇票贴现后,将剩余贴现款93万余元非法占有。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新整理了案件时间线和资金证据。他发现了一个关键事实:赵某并非公司员工,其与公司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赵某作为外部受托人,不具备这一主体资格。

赵飞全律师据此提出: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告诉才处理),而非职务侵占罪。二审法院采纳了赵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结合自首、退赃等情节,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赵飞全律师通过此案揭示了一个重要的辩护切入点——“利用职务便利”不等于“任何便利”。“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对财物没有管理、支配权限,仅是利用工作环境、同事信任等“工作便利”,则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而非职务侵占罪。

2026年,赵飞全律师再次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为边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成功辩护。边某被某地产公司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指控其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然而,某地产公司并未与边某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赵飞全律师通过论证边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

作为北京十大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主体要件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认可。他多次强调,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具备“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为前提,脱离这一前提的指控,本质上缺乏法律依据。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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