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人公司财产混同——赵飞全律师辩护获不起诉

2026-08-21

挪用资金罪是民营企业中较为高发的罪名之一,尤其在股权结构不清晰、财务制度不规范的家族企业或一人公司中,股东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用途的行为极易被其他股东以刑事手段追诉。近年来,随着2025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施行,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已与挪用公款罪完全对齐,入罪门槛进一步降低。在这一背景下,北京十大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凭借对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在“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类案件中屡创无罪辩护佳绩。

2025年,龙某(化名)与袁某、潘某等人共同出资设立某大公司,龙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股东。在公司日常经营期间,龙某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公司员工向其个人账户转账近百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贷款。随后,公司股东袁某以“股东权利受到侵犯”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龙某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龙某委托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提供辩护。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在龙某被刑事拘留及提请批准逮捕期间,即以“龙某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赵飞全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并提交了详细的无罪辩护意见。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第一,从实质判断来看,某大公司实为“一人公司”,龙某是真正意义上的唯一股东,对公司资金享有完全的决策权与行使权,并未侵犯公司、其他股东及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客观上存在“财产混同”情形,龙某在经营期间投入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使用的资金,不能必然得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结论;第三,综合全案证据,龙某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使用公司资金系“有权使用”,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

北京十大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还提交了龙某向公司投入资金的银行流水、公司注册资料、股东协议等证据,充分证明该公司实质上为一人公司,龙某有权支配公司资金。最终,某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考量本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与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依法对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一人公司”中股东使用公司资金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裁判规则;强调了“财产混同”情形下不能简单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作为北京十大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挪用资金罪的保护法益——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法益是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单位内部的资金管理秩序。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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