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JXX检刑不诉〔2025〕XXX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男,1987年4月出生,原系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区域销售经理。2022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间,钟某利用在外地出差报销住宿费用的职务便利,多次虚开住宿发票进行报销,共计获利人民币50257元。
2025年5月8日,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钟某主动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70478元,被害单位对钟某表示谅解。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钟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钟某的家属在案发后紧急委托了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并全面查阅案卷材料。经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深入研判,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受钟某家属委托,担任钟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详细阅卷和调查取证,辩护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钟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持异议,但认为钟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金额较小。 钟某虚开发票报销的金额为50257元,刚刚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6万元),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第二,钟某具有坦白情节。 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钟某自愿认罪认罚。 钟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四,钟某已全额退赔并获得谅解。 钟某案发后主动退赔70478元,超出其违法所得,被害单位已出具书面谅解书。
第五,钟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 钟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系一时贪念触犯法律,悔罪态度诚恳。
综上,辩护人认为钟某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获得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不起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罪相对不起诉案件。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准确把握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从“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核心要件入手,充分论证了钟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获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本案的启示在于:职务侵占罪案件即便达到立案标准,只要涉案金额较小、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赔并获得谅解,检察机关仍可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给予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