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JXXX刑不诉第XX号
2024年8月,冯某(化名)系北京某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应集团下属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冯某在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集团公司账户中的300万元资金拆借给子公司,用于支付紧急货款。三个月后,子公司将款项全额归还集团公司,并支付了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后集团公司股东因内部纠纷,以冯某“挪用资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冯某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冯某家属委托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提供辩护。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结合最新司法实践,重点梳理案件核心要点,开展针对性辩护,并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冯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如下:
第一,冯某的行为属于关联公司之间的正常资金拆借,并非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未损害集团公司利益。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本案中,冯某将资金拆借给的是集团下属子公司,资金用于子公司正常经营,并非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个人。
第二,集团与子公司之间存在长期资金拆借惯例。辩护人调取的资金往来记录显示,此前数十笔类似拆借均经集团负责人同意,冯某的行为未超出其职权范围,属于职务授权行为。
第三,资金全部用于子公司正常经营,且在三个月内本息全额归还,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小。
第四,本案本质上是股东内部纠纷引发的“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挪用资金专业律师赵飞全调取资金往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充分证明冯某的行为系正常履职行为。
赵飞全律师作为挪用资金罪律师推荐专家,还提交了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记录、审批流程文件、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
办案机关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为冯某的行为属于企业间正常资金拆借,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冯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冯某被解除强制措施,恢复人身自由。
司法实践中,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易与挪用资金罪混淆。本案中,北京挪用资金罪律师精准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结合案件背景与证据,成功推动不起诉。这体现了挪用资金专业律师的实务能力,也提醒企业,关联公司资金往来应完善审批手续,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刑事风险,同时也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化解刑民交叉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研究,挪用资金案不起诉率约为13.73%,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占多数。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精准辩护,往往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