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HXX不诉第ZXX号
当事人李某系H市本地农户,自主经营家庭式果蔬采摘园、生鲜农产品直销生意,主要种植当季水果、绿色蔬菜,面向本地居民开展采摘体验、同城生鲜配送等便民经营业务,属于典型的个体涉农小微经营者。李某为人淳朴,一贯遵纪守法,此前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
2025年2月,李某多年好友经营本地生鲜门店,因门店经营转型、客户资源整合,手中留存一批往期本地居民消费登记手机号,共计920条。该批信息均为本地居民自愿在门店消费登记的基础联系方式,仅包含手机号单一信息,无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消费明细等敏感隐私信息。好友念及李某采摘园经营不易,为帮助李某拓宽本地客源,在无任何报酬、无利益交换的前提下,无偿将该批客户手机号转发给李某,仅供李某本地采摘活动邀约使用。
李某获取信息后,始终恪守合规底线,仅针对本地居民开展温和的采摘活动电话邀约,无短信轰炸、无高频骚扰、无虚假宣传,全程未将信息转发、售卖、共享给任何第三方。因少量居民频繁接到同类同城便民推广电话,产生轻微骚扰体验,2025年5月,共计3名居民向公安机关投诉扰民。H市城郊公安分局以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认定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920条,综合案情建议检察机关对李某判处拘役刑罚。
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李某,精准判定本案属于极其轻微的人情型、便民型涉法行为,无刑事追责必要性。辩护团队聚焦“无牟利、少量信息、民生经营、轻微危害、全额悔罪、取得谅解”六大核心辩点,全方位开展辩护工作。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依法接受李某委托,担任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涉案信息的获取方式系邻里好友无偿转交,李某无任何非法获取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涉案920条手机号系好友为帮助李某拓展农产品销路而主动无偿提供,双方不存在任何资金交易、利益交换。李某获取信息的方式完全不同于窃取、收买、骗取等非法手段,不具备本罪所要求的“非法获取”的违法性基础。
第二,李某使用信息的目的合法、方式温和,未造成任何实质法益损害。李某使用信息仅限于本地采摘活动电话邀约,属于正常的商业推广行为,未将信息转发、售卖或用于任何违法违规活动。法益侵害停留在抽象危险阶段,未转化为具体实害。
第三,李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联系投诉居民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真诚悔罪。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恳请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李某无刑事犯罪记录,采摘园经营恢复正常。
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评析:本案是典型的“人情型、便民型”轻微涉法行为获得不起诉的范例。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呈现“微罪高发”态势,大量案件源于邻里帮忙、同行互助等日常生活中的信息转交行为。此类案件的核心辩护策略在于:一是精准论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的必要程度;二是充分挖掘全部从宽情节,包括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三是结合行为人身份特点,论证刑罚教育的替代性措施已足以实现矫正目的。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善于运用“法理+情理+政策”的多维论证方法,帮助办案机关全面评估案件的社会效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