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不起诉案例|专业律师赵飞全精准辩护获法定不起诉

2026-08-17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犯罪嫌疑人钟某因在办理房产分割事宜时出示了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该证书系伪造,公安机关遂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钟某立案侦查。经查,钟某于2018年在海口市房管局补办不动产权证书时,因材料未准备齐全未能办理成功,后通过一名陌生男子花费800元办理了一本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2024年,钟某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分割事宜时出具上述证书,被当场识破。钟某购买伪造证书仅用于个人房产分割,无任何非法目的,未造成任何损失,无违法所得。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经反复阅卷、梳理证据材料,先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多份法律意见书。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依法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已过追诉时效。钟某购买伪造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发生于2018年,侦查机关立案时间为2025年,期间已逾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本案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钟某在五年内未再有任何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已过。

第二,钟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未达入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观点,在司法解释明确该罪入罪标准前,可参考法释〔2007〕11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三本(张/个)作为基本入罪门槛。钟某仅购买一本伪造证件,数量远未达到入罪门槛,且无非法目的、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钟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成功获得法定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专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三个关键辩护要点:一是追诉时效的准确计算,二是入罪门槛的严格把握,三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法定出罪事由。本案充分说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虽然未明确规定入罪门槛,但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行为就一律构成犯罪,必须综合考量数量、用途、后果、违法所得等因素,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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