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黎某(化名,女,32岁,广东XX人,家庭主妇),于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期间,先后三次应他人之邀前往俱乐部、酒店、别墅等场所参加活动。据黎某陈述,其每次受邀时均被告知为普通聚餐、唱K或泡温泉,到达现场后方发觉气氛异常。在第一次、第二次活动中,其曾表示抗拒、试图离开,但最终在半推半就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第三次活动中,其被诱导发生一对一性关系。
2026年3月7日,黎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了参与三次活动的客观事实,同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以黎某“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为由,以涉嫌聚众淫乱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
黎某的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是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在“主观故意”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黎某,全面了解了三次活动的邀约过程、到场后的心理状态、是否存在抗拒或退出行为、活动的私密程度、其本人是否为组织者等关键细节。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制定了以“不构成聚众淫乱罪”为核心的辩护策略。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黎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黎某的辩护人。经全面阅卷、会见黎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黎某不具有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依法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恳请贵院依法对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黎某不具有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 聚众淫乱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聚众淫乱的性质而自愿参与。黎某三次受邀时均被以‘聚餐’‘泡温泉’等正常社交活动名义蒙骗,到场后存在抗拒行为,主观上对淫乱活动持否定、排斥态度。仅因其最终在半推半就下发生性关系,不能反向推定其具有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
第二,黎某不具备‘聚众’的要件。 第三次活动仅为一对一性关系,不符合三人以上同时同地的‘聚众’要求;前两次活动虽涉及多人,但黎某系被动卷入,并非主动参与。
第三,黎某系被诱骗参与。 黎某本人从未担任组织者、策划者或邀请者,在整个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从未主动邀约他人或组织任何活动。
综上,黎某系被蒙骗参与,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淫乱的犯罪故意,依法不构成聚众淫乱罪。恳请贵院依法对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黎某与邀约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邀约人从头至尾以“聚餐”“朋友聚会”等名义进行邀约,从未透露活动的真实性质。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黎某系被蒙骗参与,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淫乱的犯罪故意,依法对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黎某在被羁押后重获自由。
本案是“主观故意”辩护的典型成功案例。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活动的淫乱性质而自愿参与”。如果当事人系被蒙骗、被诱导参与,主观上对淫乱活动持否定态度,依法不构成犯罪。
实务要点: 被蒙骗参与的辩护关键在于固定邀约过程中的欺骗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够证明邀约人隐瞒真实活动性质的材料,是证明当事人“不明知”的核心证据。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提醒: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聚众淫乱罪的刑事指控,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