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故意毁坏2026年8月财物案——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助力获不起诉

2026-08-17

案号:HXXX刑不诉〔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男,52岁,广东省XX市某社区居民。2024年8月,钟某因与邻居陈某长期存在房屋采光纠纷,陈某一方在两家相邻处搭建了遮阳棚,严重影响钟某家中采光。钟某多次与陈某协商未果,向物业和社区居委会投诉亦未能解决。2024年8月15日晚,钟某酒后情绪激动,持铁锤将陈某搭建的遮阳棚及部分附属设施砸毁。经XX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200元。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并于2024年10月移送XX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接受钟某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并会见了钟某。赵飞全律师经仔细研判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存在以下辩护空间: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赵飞全律师作为钟某的辩护人,现就钟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本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钟某与陈某因采光问题积怨已久,钟某多次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未果,在酒后一时冲动之下实施了毁坏行为。从犯罪动机来看,钟某并无预谋策划,系激情犯罪;从犯罪手段来看,其仅针对遮阳棚实施毁坏,未波及周边其他财物;从危害后果来看,损失金额6200元虽超过立案标准,但刚过“数额较大”门槛(5000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二、钟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第一,钟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第二,钟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第三,案发后钟某已全额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6200元,并额外支付了补偿款,取得了陈某的书面谅解。第四,钟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

三、本案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钟某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综合全案情节——邻里纠纷引发、损失金额刚过立案标准、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取得谅解、初犯偶犯——完全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认为,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利于化解邻里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判决结果

XX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充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2025年3月,该院依法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检察官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指出:钟某的行为虽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成功获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指出,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纠纷引发、金额刚达立案标准、行为人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检察机关越来越倾向于适用相对不起诉。这体现了司法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积极态度。当事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应理性维权,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及时委托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介入,争取最好的处理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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