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从犯未遂情节叠加——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为沈某敲诈勒索案辩护获不起诉

2026-08-17

案号:JWXX不诉〔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底,沈某(化名),男,28岁,无固定职业,因经济拮据受他人指使,购买了两张不实名手机卡,用于协助他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主犯利用该手机卡向多名被害人发送威胁短信,索要钱款共计20余万元。沈某仅负责购卡环节,未直接参与发送威胁信息,也未实际分得赃款。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沈某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紧急委托了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机关阅卷,并多次会见沈某,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经细致分析,赵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两个关键辩护切入点:其一,沈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二,主犯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辩护词核心内容如下: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沈某的行为虽有一定违法性,但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虽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作用极其轻微。 沈某仅受指使购买了两张手机卡,未参与任何威胁、要挟行为的策划与实施,未与任何被害人有过直接接触,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仅起到微弱的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本案系犯罪未遂,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主犯虽发送了威胁短信,但并未实际取得任何财物,被害人未遭受实际财产损失。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沈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沈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系因一时糊涂受人蛊惑,主观恶性极小。

综上,沈某兼具从犯、未遂、初犯、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充分阐述了“从犯+未遂”双重从宽情节的法律效果。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充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行为系未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从犯+未遂”双重从宽情节叠加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精准把握了从犯、未遂两个法定从宽情节的叠加效应,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压力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最优结果。本案的启示在于:即便涉案金额巨大,只要精准识别并充分论证从犯、未遂等从宽情节,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仍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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