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代理醉酒误认案,“情节显著轻微”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2026-08-16

案号:JCXX不诉〔2026〕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7日凌晨4时许,徐某在深圳市某区某娱乐场所内饮酒娱乐后,处于醉酒状态,误以为被害人欧某系其所点的陪酒服务人员,遂在过道处从背后抱住欧某腰部并触碰其胸部。欧某当即挣脱,徐某随即再次上前搂抱并触碰数秒。欧某激烈反抗,并用手机砸向徐某(致徐某眼部轻微伤),后双方报警,徐某被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刑事拘留。

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辩称其因醉酒误认身份,主观上并无猥亵的犯罪恶意。徐某的家属在侦查阶段紧急委托了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到徐某虽有猥亵行为,但持续时间较短,且主观是因认错人。辩护人认为本案虽然符合强制猥亵的构成要件外观,但实质上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更适宜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追诉。

赵律师从以下三个维度提交了详实的法律意见:

第一,精准界定“强制性”与“行刑边界”。 赵律师指出,《刑法》第237条的“强制”核心在于压制被害人反抗。本案中,徐某虽有搂抱行为,但未使用暴力殴打或胁迫,且被害人能够当场挣脱并反击,说明徐某的行为并未达到“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刑事入罪门槛。结合行为持续时间短、无严重后果等情节,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该行为应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制范畴。

第二,还原主观性质与客观情境。 通过逐帧比对监控录像和分析,形成超过1万字的详细分析报告,充分论证徐某系因醉酒及对被害人身份的误认才实施不当行为,主观上并无寻衅滋事或深度的犯罪恶意,且案发于公共场所,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三,促成刑事和解,落实认罪认罚。 在赵律师的指导与沟通下,徐某真诚悔罪,积极赔礼道歉,并成功取得了被害人欧某的谅解书。结合徐某主动投案自首、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有力地论证了本案具备“不起诉”的坚实基础。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徐某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尚未达到强制猥亵罪的刑事入罪门槛。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徐某系因醉酒误认身份,行为持续时间仅数秒,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被害人能够当场挣脱并反击。结合徐某主动投案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等情节,该行为更适宜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追诉,恳请贵院依法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虽有不妥,但未达到强制猥亵罪的刑事入罪门槛,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徐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重归正常生活。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情节显著轻微”争取不起诉的标杆案例。并非所有违背意愿的肢体接触都构成强制猥亵罪,行为必须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强制猥亵罪,专业的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行刑边界”,从“强制性”认定、主观故意还原、刑事和解促成三个维度展开辩护,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启示在于:醉酒误认、单次短暂接触、未使用暴力胁迫的案件,辩护律师应抓住“情节显著轻微”这一法定出罪路径,在“黄金37天”内及时介入,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截停案件。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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