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七旬老人捕雉自食获不起诉——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精准辩护

2026-08-12

案号:(2026)JXX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河北省XX市XX区,年逾六旬的农村居民田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猎捕工具粘网,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1只并致其死亡。经专业鉴定,涉案动物为环颈雉,系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价值300元。

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崇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田某某家属经多方咨询,最终委托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田某某,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经深入分析,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虽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存在多个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当争取相对不起诉。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田某某虽实施了非法狩猎行为,但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

第一,田某某系农村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动机单纯为食用,无贩卖牟利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并非出于牟利或恶意破坏生态之目的,社会危害性有限。

第二,田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田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深刻悔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田某某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较低。涉案动物仅1只,价值仅300元,情节显著轻微。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田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XX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充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田某某的行为虽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崇礼区检察院依法对田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同步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检察意见,督促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情节轻微不起诉”案例。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在辩护中精准把握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从主观恶性、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个维度展开论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也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对犯罪行为依法追责,又对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适用确保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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