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某高校在校学生小宇(化名,时年17岁)因暑假期间零花钱不足,在社交平台上看到一则“兼职”广告:只需出借个人银行卡和微信账号,即可获得高额报酬。小宇觉得“只是借个账号,没什么大不了”,便先后办理了3张银行卡,将银行卡、微信账号及密码交给对方使用。
短短一个月内,小宇名下的银行卡流水高达20余万元,其从中获利8000元。不久,公安机关找到小宇,告知其银行卡接收的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的赃款,其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5年11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小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其家属紧急联系到专业的帮信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团队介入后,立即开展阅卷和会见工作。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全面阅卷和多次会见小宇,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赵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以下关键辩护要点:
第一,小宇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小宇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 小宇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校表现良好,系因法律意识淡薄、社会阅历不足而被不法分子利用。
第三,小宇认罪认罚态度诚恳,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案发后,小宇在家属协助下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8000元。
基于以上要点,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小宇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小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分析,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小宇系未成年人,案发时年仅17岁,系某高校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小宇系因法律意识淡薄、社会阅历不足而被不法分子利用,主观恶性较低。
二、小宇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其出借银行卡的行为虽客观上为上游犯罪提供了帮助,但其对账户的具体用途缺乏明确认知,与典型的“职业卡商”存在本质区别。
三、小宇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8000元,悔罪表现明显。
四、根据2025年7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涉案未成年人应当坚持从宽处罚的总体要求,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小宇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不起诉。恳请检察机关对小宇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检察机关经审查,综合考量小宇系未成年人、初犯、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联合学校、家庭开展帮教矫治,帮助小宇回归正途。小宇未留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完成学业。
本案是典型的在校学生涉帮信罪不起诉案例。2025年7月两高一部《意见》明确了对涉案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依法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专业的帮信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这一政策导向,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初犯偶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维度构建辩护体系,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帮信罪案件中,并非所有行为人都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辩护律师应当积极运用最新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争取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