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JXXX刑初不诉第X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同胞兄弟,同住山西省XX县某村,却因赡养老人、生活琐事积怨多年,多年不相往来,亲情在隔阂中逐渐淡漠。2025年12月3日,刘某乙出门倒垃圾时,在垃圾堆处看见一只白色塑料桶,常年打理农作物的刘某乙感觉到桶内的红色液体可能是与农药类似的液体。过往与兄长的矛盾瞬间涌上心头,冲动之下,他将切碎的红薯块浸入红色液体,偷偷倒入刘某甲的羊圈。次日,刘某甲喂羊时发现5只羊倒在圈中,口吐白沫,已经断气,当即报警。
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只羊价值共计4万余元。2025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以刘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泽州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案发后,刘某乙的女儿主动代为赔偿刘某甲经济损失4万元,刘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刘某乙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并会见当事人。赵飞全律师经细致研判,撰写了如下辩护意见提交检察机关: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刘某乙家属委托,现就刘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与普通刑事犯罪有本质区别。 刘某甲与刘某乙系亲兄弟,因赡养老人、生活琐事积怨多年。本案的发生系兄弟长期积怨在特定情境下的情绪爆发,并非有预谋的恶性犯罪。刘某乙的行为对象具有特定性——仅针对其兄刘某甲的羊圈,而非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财物,社会危害性局限于家庭内部,与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存在本质区别。
二、刘某乙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谅解等多重从宽处罚情节。 案发后,刘某乙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其女儿主动代为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万元,刘某甲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侵害刘某甲的合法权益。上述情节均属于法定或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三、对刘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修复家庭关系。 本案的根本矛盾在于兄弟二人的家庭积怨。若对刘某乙判处刑罚,不仅无助于矛盾的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兄弟对立,使家庭关系彻底破裂。作出不起诉决定,配合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与情感疏导,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
四、刘某乙社会危险性较小,无刑事处罚必要性。 刘某乙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罪。综合全案情节,刘某乙的行为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条件。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贵院综合考虑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刘某乙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刘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XX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赵飞全
XX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刘某乙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社会危险性较小。该院组织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承办检察官完整梳理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及情节考量,阐述了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及案件背后的矛盾化解、友善互助等价值考量。听证员经讨论,一致支持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意见,并规劝兄弟二人要珍惜血脉亲情。听证现场,刘某甲、刘某乙主动握手和解,多年隔阂得以消解。随后,泽州县检察院依法对刘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一起因家庭矛盾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核心,从“家庭纠纷引发”“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取得谅解”“社会危险性小”四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家庭矛盾纠纷案件中的适用,也彰显了赵飞全律师在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不仅关注法律条文的适用,更注重矛盾化解与社会关系修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