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SXXX不诉〔2026〕XX号
2025年10月至11月间,犯罪嫌疑人钟某(化名,男,28岁,广东省XX市某科技公司员工)在深圳市某大型连锁超市购物时,利用自助扫码结账的便利条件,采取漏扫商品码、夹带商品等方式,先后19次盗窃超市内食品、日用品等商品,累计价值人民币5,200余元。2025年11月25日,超市管理人员通过盘点及监控录像发现异常后报警。钟某到案后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事实,并全额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
案件移送XX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钟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
(一)全面阅卷与会见。 赵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机关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仔细核对每一笔盗窃事实的时间、地点、商品种类及价值。随后多次会见钟某,深入了解其作案动机——钟某系因工作压力大、一时贪图小利而走上歧途,所盗物品均为日常生活用品,无任何转卖牟利行为。
(二)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赵飞全律师围绕以下核心论点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承办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就本案依法提出以下不起诉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审慎考量:
一、关于犯罪情节的认定
本案虽然盗窃次数较多(19次),但辩护人认为不应简单以次数论“情节恶劣”。理由如下:其一,钟某所盗物品均为食品、日用品等小额生活消耗品,单次价值极低,累计金额虽超过5,000元,但刚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其二,钟某盗窃目的系自用,无任何倒卖牟利的经营性目的,主观恶性显著轻微;其三,钟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二、关于从宽情节的充分性
钟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包括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钟某在辩护人的指导下,第一时间全额退赔被害单位5,200余元,并真诚道歉,获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钟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深刻反省自身行为。
三、关于不起诉的法律与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赋予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权力。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进“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初犯、偶犯且真诚悔罪的案件,应尽可能适用不起诉,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关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量
钟某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父母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若对其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不仅将使其失去工作,更将导致整个家庭陷入困境。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既能体现法律的温度,也能帮助其“保就业、回归家庭生活”,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钟某虽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等多项从宽情节,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
2026年3月10日
(三)多次与检察官沟通。 赵飞全律师先后三次约见承办检察官,就案件的法律适用、从宽情节的认定等问题进行深入沟通,并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证明在类似情节的案件中,多地检察机关均已作出不起诉决定。
XX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和检察委员会讨论,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钟某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认罚、退赔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6年4月作出对钟某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多次盗窃”案件获得不起诉的经典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次数高达19次、涉案金额超过5,000元的案件,通常面临必然的刑事起诉和判刑。然而,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盗窃罪律师,精准把握了“犯罪情节轻微”的实质认定标准,通过系统论证钟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及家庭特殊情况,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本案充分说明,在盗窃罪辩护中,专业的盗窃罪律师不应局限于形式上的次数和金额,而应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实质情节,综合运用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法定从宽情节,结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