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HXXX不诉〔2026〕XX号
2020年,当事人钟某在承办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辩护工作期间,因协助当事人处理税款退赔事宜,收取现金110万元。2025年1月,相关人员就此报案,主张钟某假借退赔税款之名实施诈骗。同年2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月案件以涉嫌诈骗罪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为,钟某收取款项后未完成税款退赔事宜,且未及时退还钱款,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属“数额特别巨大”,若指控成立,钟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并多次会见钟某。经过对全案证据的细致梳理,赵飞全律师制定了多维度的辩护策略,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辩护词核心内容如下: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依法接受钟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当事人及调查取证,认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钟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款项未能完成税款退赔存在客观原因——后续委托关系因故终止,且钟某已主动退还了部分款项,剩余钱款未处置系遵从相关人员指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钟某并无非法占有钱款的主观故意。
二、付款方并非因错误认识交付财物。 诈骗罪的核心因果关系要求被害人因行为人的虚构事实而产生错误认识并据此交付财物。本案中,付款方自始至终清楚款项用途,交付钱款是自主选择,并非被虚构事实误导产生错误认知,诈骗罪的核心因果关系不成立。
三、关键证人证言存在严重瑕疵。 案件中多名关键证人的陈述前后说法不一,内容存在明显出入,证言稳定性严重不足。同时,核心证人与钟某存在多重利益纠葛,双方存有矛盾纠纷,该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难以保障,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四、电子证据存在删减、断裂问题。 控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经核查发现内容存在删减、断裂问题,对话不完整、逻辑不通顺,无法还原完整事实。依据刑事诉讼相关规定,存在删除、修改痕迹且影响真实性的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五、侦查程序存在多处不规范问题。 有证据显示相关证人存在串通作证的嫌疑,同时部分询问、物品辨认、财物扣押保管等流程存在手续不完善、流程不规范的情况。
综上所述,钟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本案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缺陷,依法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还主动审查了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针对程序瑕疵提出辩护意见,实现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相结合。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后,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钟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钟某的合法权益与职业声誉得到有效维护。
本案是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实现有效辩护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成功辩护在于:第一,精准拆解诈骗罪构成要件,阻断犯罪认定链条;第二,体系化开展证据质证,综合核查全部言辞证据和书证,梳理证据漏洞与矛盾;第三,专业化审查电子数据,从完整性、连续性角度进行质证;第四,重视程序辩护价值,主动审查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审查起诉阶段是拦截不当追诉、化解刑事风险的重要阶段,专业的诈骗罪律师的及时介入至关重要。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