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技术人员因承接网站搭建业务而被卷入刑事追诉的案例屡见不鲜。2026年,北京十大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成功代理了一起典型的技术中立网站案,为一名仅负责网站框架搭建的技术人员争取到存疑不起诉,充分体现了北京专业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在主观故意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2025年9月,陈某,北京市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人员,受某客户委托,以市场价3万元承接了一个空白网站的框架搭建工作。陈某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网站的技术架构搭建,网站交付后未再参与任何运营、维护和内容管理工作。在承接项目时,陈某要求客户提供了相关经营资质和项目说明,客户向其提供了虚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项目计划书,陈某无法从外观上识别该材料的真伪。后该网站被他人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牟利,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陈某刑事拘留。
陈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北京十大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陈某是否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精神,认定“明知”并不依赖于被告人的直接供认,而是可以通过其客观行为、职业规范、市场交易习惯等外部事实进行综合推断。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维度展开论证:
第一,陈某不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的是淫秽物品且以牟利为目的。陈某作为技术人员,仅按合同约定完成网站的技术框架搭建,对客户后续的使用行为完全不知情。
第二,陈某的行为属于技术中立行为,与技术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正常业务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其收取的3万元报酬系市场正常报价,不存在“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第三,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且系初犯。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其作为技术人员对网站的最终用途缺乏认知能力,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陈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从事技术工作。
本案是典型的“技术中立行为”争取无罪结果的案例。北京十大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在定性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