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北京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领域的代表性律师,赵飞全律师在这一罪名成立以来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
2026年,赵飞全律师代理了一起典型的“共同生活关系”认定争议案件。周某(化名,25岁),被害人小芳(化名,女,15周岁)因与父母发生矛盾,离家出走到周某家中暂住一周。在此期间,周某与小芳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以周某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移送审查起诉。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审查了周某与小芳之间的“共同生活关系”是否达到了“负有特殊职责”的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共同生活关系需达到长期、稳定、形成实质照护的程度,才能认定为“负有特殊职责”。赵律师指出,“共同生活关系”的认定需满足长期性、稳定性、持续照护性等实质要件,不能将临时性、阶段性的共居一律认定为“共同生活关系”。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系统阐述了核心意见:周某与小芳之间的共居是临时的、阶段性的,系因与父母发生矛盾的临时安排,并非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安排;周某对小芳的“照顾”是朋友间的临时帮助,而非持续的、外界可识别的照护状态;周某未对小芳形成支配性影响,双方关系相对平等,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性影响。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周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典型的“共同生活关系限缩解释”争取不起诉的案例。“共同生活关系”的认定不应仅看空间共居,而应考察共居状态所衍生的事实上的依赖与被依赖关系。临时借住数天,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关系”。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司法解释中“共同生活关系”的实质内涵,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领域,赵飞全律师凭借扎实的法理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已经成为北京乃至全国范围内该罪名辩护的标杆人物。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