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专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钟某临时照护无实质依附关系证据不足不起诉案

2026-08-06

案号:(2026)YH检不诉字第031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男,28岁,系被害人小琳(化名,女,15周岁)的邻居。2025年11月,小琳因与父母发生激烈矛盾,离家出走到钟某家中暂住四天。在此期间,钟某与小琳发生一次性关系。小琳父母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钟某与小琳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负有特殊职责”关系。公安机关认为钟某在四天时间内实际承担了对小琳的看护义务,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重点审查了钟某与小琳之间的“共同生活关系”是否达到了“负有特殊职责”的法定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共同生活关系需达到长期、稳定、形成实质照护的程度,才能认定为“负有特殊职责”。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2026年1月8日《人民法院报》刊发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司法认定》一文,对该概念的准确认定不应局限于形式化列举,而应深入把握其作为刑法上一种规范性评价概念的实质内核。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钟某与小琳之间的临时共居关系,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钟某的行为不符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共同生活关系’的认定不能形式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但认定‘共同生活关系’需满足长期性、稳定性、持续照护性等实质要件,不能将临时性、阶段性的共居一律认定为‘共同生活关系’。

第二,钟某与小琳之间的共居是临时的、阶段性的。小琳到钟某家中暂住仅四天,系因与父母发生矛盾的临时安排,并非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安排。钟某对小琳的‘照顾’仅是邻居间的临时帮助,而非持续的、外界可识别的照护状态。

第三,钟某未对小琳形成支配性影响。根据‘二元审查框架’的要求,认定‘特殊职责’需同时满足职责来源的规范性与关系状态的支配性。本案中,钟某与小琳系邻居关系,双方关系相对平等,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性影响。

综上,临时共居关系不应被扩大认定为‘共同生活关系’,钟某不符合‘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认定标准。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同时提交了钟某与小琳的微信聊天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据,证明双方系普通邻里关系,钟某从未对小琳形成支配性影响。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钟某与小琳之间的临时共居关系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钟某的行为不符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共同生活关系限缩解释”争取不起诉的案例。“共同生活关系”的认定不应仅看空间共居,而应考察共居状态所衍生的事实上的依赖与被依赖关系。临时借住数天,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关系”。专业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司法解释中“共同生活关系”的实质内涵,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认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不能形式化、扩大化,必须严格遵循“职责来源的规范性与关系状态的支配性相结合的二元审查框架”。临时性、阶段性的共居,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关系”。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