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组织卖淫罪案件中,罪名定性是辩护的核心战场。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法定刑差距巨大——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将指控罪名从组织卖淫罪“转化”为介绍卖淫罪,往往意味着刑期的“断崖式”下降。北京十大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凭借其对两罪本质区别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罪名转化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两罪的本质区别在于:组织卖淫罪的核心是“管理控制性”——行为人对卖淫活动形成管理、控制、支配的关系;而介绍卖淫罪的核心是“中介性”——行为人仅为卖淫女与嫖客之间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不具有管理控制性质。
赵飞全律师指出:“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模糊不清,这正是辩护的最佳突破口。辩护律师的核心任务,是证明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管理控制性’,仅属于信息中介。”
2025年,北京十大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代理了一起横跨多省、利用网络组织卖淫的重大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某(化名)被控与同案人员共同在多地通过社交软件招募、安排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其通过向嫖客发送女孩照片、向卖淫女发送卖淫地点、安排接送、收取嫖资等方式共同管理卖淫活动,且涉及多名未成年女性,属于情节严重,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若指控成立,赵某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辩护过程: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全盘否定案件基本事实,而是采取“结构化解构”策略——在承认赵某某确实参与了信息介绍的前提下,重点否定其行为具备“组织控制性”这一核心特征。
在证据层面,赵飞全律师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精细化审查:首先,击破证人证言的唯一性——卖淫人员的证言虽提及“嫖客信息可能来自赵某某”,但对赵某某是否参与管理、分配嫖资等关键事实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其次,剥离赵某某与核心组织行为的关系——卖淫人员均由他人招募、管理和控制;嫖资由他人收取并分配;赵某某从未介入卖淫团伙的内部管理,仅仅是一个“外部合作”的信息提供者。
在法律层面,赵飞全律师直指两罪本质区别:在案证据显示卖淫女来去自由,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何时卖淫、收费多少,这种高度的自主性与“组织卖淫”中被管理、被控制、被支配的特征截然不同。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公诉机关对赵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指控,而是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观点认定其构成“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案件评析:本案充分体现了北京十大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在罪名定性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赵飞全律师总结,组织卖淫罪罪名转化辩护应遵循“三步法”:第一步,审查行为是否具备“管理控制性”;第二步,审查卖淫人员是否达到三人以上且处于同一时段的统一管控之下;第三步,审查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