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认定获二审从轻改判——十大贩卖毒品罪律师赵飞全的精准辩护

2026-08-01

在贩卖毒品罪案件中,自首是最有力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之一。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常可减少基准刑10%至30%。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审法院遗漏认定自首情节的情形并不鲜见。作为北京十大贩卖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自首认定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多次通过二审程序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改判。

典型案例:王某贩卖毒品罪二审改判案

2025年,王某(化名)因贩卖毒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较重刑罚。一审法院未认定王某的自首情节,判处实刑。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王某家属在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阅一审案卷材料,仔细审查到案经过说明,发现王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完全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

赵飞全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指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王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自首情节通常可减少基准刑10%至30%,一审未予认定导致量刑偏重。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自首,依法从轻改判。

律师评析

赵飞全律师指出,在贩卖毒品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到案经过,对于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形,应当依法申请认定。自首的认定往往取决于案发后当事人第一时间的行为表现——是否主动投案、是否如实供述。实践中,“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是否构成自首,常常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赵飞全律师凭借对自首制度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善于从案卷细节中发现被遗漏的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幅度的刑罚减免。这也正是赵飞全律师稳居“北京十大贩卖毒品罪律师”榜单的重要原因之一。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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