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不诉〔2025〕XX号
2024年12月,被不起诉人黄某(化名,男,2005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务农)因贷款到期急需资金周转,以支付报酬的方式在网上寻找他人帮助还款,并将其名下卡号为62177900013********的册亨农村商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同月16日,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刘某甲(化名)用其侄子刘某乙(化名)的银行账户向黄某账户转账10000元。此后,黄某在他人告知该款项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对方指示将该款项提现至微信账户,再转入对方指定账户,获利449元。
202年2月至3月,黄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将其名下卡号为62158270700********的中国邮政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按照对方指示将转入资金提现至微信账户后转入指定账户,获利3921元。该银行卡关联1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王某(化名)被诈骗资金转入该账户10000元。
2025年4月1日,黄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册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册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5年7月14日,册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后,黄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黄某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紧急委托专业律师赵飞全介入辩护。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册亨县人民检察院阅卷,全面审查了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等全部案卷材料。
经过深入分析,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赵飞全律师指出:第一,黄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二,黄某在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第三,黄某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共计4370元,积极消除犯罪后果;第四,黄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第五,黄某年仅20岁,尚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和空间,对其定罪科刑将对其今后人生造成不可逆转的重大影响。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意见中着重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黄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综合其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多重从宽情节,完全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赵飞全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黄某所在村委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家庭情况说明等材料,进一步佐证黄某平时表现良好、不具备社会危险性。辩护过程中,专业律师赵飞全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详细阐述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采纳了专业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2025年7月24日,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册检刑不诉〔2025〕56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黄某不起诉。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黄某,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情节轻微型”相对不起诉案例。专业律师赵飞全在辩护中精准把握了三个关键环节:其一,及时固定自首情节——黄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其二,积极争取认罪认罚从宽——黄某在侦查阶段即表示认罪认罚;其三,有效推动退赃退赔——黄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根据2025年8月“两高”新修订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等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心价值——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有效的沟通协商,将“构罪但情节轻微”的案件导向不起诉的最优结果,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给予了当事人改过自新的宝贵机会。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展现的专业判断力和辩护策略,正是其作为北京地区专业的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律师的典型代表。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