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90万赠与纠纷被控诈骗,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辩护获不起诉

2026-07-31

案号:(2025)JXXX刑初XXX号(审查起诉阶段)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当事人钟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立案侦查,涉案金额高达290万元。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钟某伙同他人,以为陈某养老送终的名义,骗取陈某人民币29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诈骗数额5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钟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紧急委托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钟某,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经了解,钟某与陈某系多年朋友关系,双方签订有《赠与协议》,陈某自愿将个人名下存款和房产赠与钟某,钟某则承担照顾陈某饮食起居、为其养老送终的义务,协议明确约定钟某对赠与所得款项享有自由支配权。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后,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展开辩护,向检察院提交了详实的《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钟某取得款项具有合法依据。 钟某与陈某签订有《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钟某取得款项是基于赠与关系,而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而本案中,钟某取得款项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陈某交付款项并未陷入错误认识。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本案中,陈某每次交付款项均系主动自愿提出,且明确知晓款项的性质为赠与。证人证言也证实,陈某能够自由出入,生活能够自理,并非被限制人身自由。

第三,本案本质上是民事合同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赠与协议签订后,钟某与陈某共同生活近一年,钟某已实际履行了照顾义务。协议未能继续履行,是因为陈某自行离家出走所致。即使因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而产生纠纷,也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返还与补偿问题,而不能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第四,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陈某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且与在案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无法相互印证。

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观点,系统论证了诈骗罪与民事赠与纠纷的本质区别。

三、判决结果

经过多轮沟通与论证,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钟某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成功辩护,关键在于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本质区别。实践中,不少看似“拿了别人的钱”的行为,实际上可能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或赠与关系,而非刑事诈骗。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正是在于帮助司法机关准确区分罪与非罪,避免将民事纠纷错误上升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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