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助力八次盗窃嫌疑人获不起诉决定

2026-07-30

案号:(2025)YXXXX刑不诉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5月至2025年6月间,何某(化名,男,28岁)在深圳市某区一家超市内,先后八次拿取零食、日用品未付款,累计涉案金额约人民币1200元。2025年6月,何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圳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7月被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侦查机关认定何某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何某到案后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何某系某科技公司普通职员,大学本科文化,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何某家属主动联系被害超市,全额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超市出具的书面谅解书。

二、辩护过程

何某的家属委托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一)全面阅卷与会见。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何某,详细核实每一次盗窃的时间、地点、物品及金额,确认何某对犯罪事实的供述与卷宗材料一致。通过会见,赵律师了解到何某实施盗窃系因工作压力大、一时贪图小利,所盗物品均为零食、日用品等低价值商品,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无任何转卖牟利行为。

(二)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观点如下:

辩护词(节选) :

一、何某的行为虽在形式上符合“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但综合全案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二、何某具有以下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1)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2)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案发后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完全化解;(4)所盗物品价值较低,全部为生活日用品,无牟利目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结合当前司法机关贯彻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既能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也有助于何某回归正常工作生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赵飞全律师还同步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整理了多起类似“多次盗窃但情节轻微”案件获不起诉的司法案例,进一步强化了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三、判决结果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完全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虽在形式上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于2025年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何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运用“实质出罪”理论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没有止步于“盗窃八次”的表面事实,而是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事实细节——涉案金额极低、物品均为生活用品、无牟利目的、初犯偶犯、全额退赔取得谅解——从而论证了“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核心辩护点。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多次盗窃”入罪标准下,即便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辩护律师仍可通过系统论证从轻情节,说服检察机关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实现个案正义。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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