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之一,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该罪因入罪门槛低、司法认定宽泛,长期被称为“企业家和财务人员最危险的雷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对此进行了系统梳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明确了虚开行为的四种类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这意味着即便是“中间人”或“介绍人”,同样面临刑事追诉风险。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且需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这是近年来司法实践的重大转向,虚开专票罪从“行为论”走向“目的论”,从“形式化”走向“实质化”。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024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虚开行为的认定作出了重要调整。该解释第十条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发票的;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的;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在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能够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维度进行全面审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赵飞全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每一个案件中力求准确界定行为性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