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GN中刑终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林某系某港口码头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2024年12月,码头在进行集装箱吊装作业时,因吊具锁扣脱落,导致集装箱砸落,造成两名装卸工人死亡。一审法院认定,林某作为分管领导,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吊具磨损超标的隐患,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林某坚称吊具的采购是由另一名副总负责,且日常维保由外包公司承担,自己不应承担如此重的刑罚,遂提起上诉,并委托了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手二审后,将辩护重心死死锁定在“责任限缩与因果关系稀释”上。他仔细研读了事故调查报告和技术鉴定意见,发现了一审判决混淆了“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的致命错误。在二审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关键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林某的责任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第一,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吊具锁扣存在出厂质量缺陷,且外包维保公司在例行检查中严重失职,未发现肉眼可见的裂纹。这两项因素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第二,林某作为分管安全的副总,其职责在于宏观制度的建立与监督,而非亲自下场检查每一个零部件。林某已经按规定组织了季度安全大检查,并要求外包公司出具了合格报告,其已尽到了与其职位相匹配的管理义务。第三,一审判决将外包公司的失职和设备厂家的质量问题所产生的后果,全部由林某一人承担,属于典型的结果责任、客观归罪。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准确界定责任,对上诉人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高度重视赵飞全律师提出的责任划分异议,经审查确认了外包维保公司和设备厂家的直接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定林某虽负有领导责任,但并非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且存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二审成功限缩当事人责任、实现大幅减刑的典范。在处理企业负责人被追责的案件时,精准的运用“合理监管范围”理论至关重要。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赵飞全在此案中,将企业家的管理过失与第三方机构的失职、设备本身的质量缺陷进行了完美切割,有效避免了“一刀切”式的追责。这不仅为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也彰显了司法裁判在追究安全事故责任时的精细化与公正性。找一位懂技术、懂管理的专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是化解此类危机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