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F刑初字第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陈某系某房产中介公司门店店长,长期从事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陈某根据行业惯例及业务需要,留存了大量签约客户、咨询客户的个人信息,包含客户姓名、联系电话、房屋户型、房产地址等信息,累计留存信息21000余条。所有信息均来源于客户主动咨询、线下签约、当面沟通时客户自愿提供,用于后续房产跟进、售后对接、房源匹配等合法中介业务。
2025年6月,公安机关开展房产行业公民个人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中介门店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陈某电脑内留存的客户信息台账,随即以陈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陈某未经客户明确书面同意,私自留存、汇总客户个人信息,属于非法获取、持有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情节严重,依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1000余条,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陈某始终认为自身行为属于行业合法经营行为,无任何违法犯罪意图,遂委托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全程代理一审辩护,坚决争取无罪判决。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案件后,精准锁定本案核心无罪辩点:客户信息系当事人自愿提供、用于合法业务留存、无外泄无牟利、符合行业合规惯例,不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辩护团队重点开展四项工作:一是收集客户签约合同、咨询登记台账、客户沟通记录,证实所有信息均为客户主动自愿提供;二是调取房产中介行业合规规范,证实客户信息留存是行业常规合规操作;三是检索全国同类合法留存客户信息不构罪的无罪判例;四是庭审中重点论证“合法获取、合法持有、合法使用”不满足本罪非法性的核心要件。
一审庭审完整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委托,指派赵飞全(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担任陈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辩护人。结合本案全部证据、行业规范及法律规定,辩护人坚定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经营范畴,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依法应当宣告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涉案全部客户信息均由客户自愿主动提供,陈某获取信息的方式合法,无“非法获取”的行为要件。本罪的核心违法要件是“非法获取、非法提供、非法售卖”公民个人信息,即通过窃取、收买、骗取、盗取等违法方式获取信息。而本案中,陈某留存的所有信息,均是客户在房产咨询、签约交易过程中,为获取中介服务、达成交易目的,自愿主动向陈某及门店提供的个人信息,获取渠道合法、获取方式正当,不存在任何非法获取的违法情形,不满足本罪客观构成要件。
第二,陈某留存、使用客户信息的目的合法,完全用于房产中介主营业务,无任何违法用途。陈某留存客户信息仅用于房源匹配、业务跟进、售后对接、交易回访等合法中介服务,是房产中介行业常态化、合规化的经营操作,符合商事经营惯例及服务行业交易逻辑。全程无任何信息售卖、转租、外泄、泄露行为,未用于诈骗、催收等违法活动,无任何牟利变现行为。
第三,陈某的行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定情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双方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无需个人同意即可合法处理个人信息。本案中,客户与陈某所在门店存在服务咨询、交易签约的服务合同关系,陈某留存信息是履行服务合同的必要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
第四,本案无任何社会危害后果,无被害人投诉、无信息泄露、无公民权益受损。陈某合法持有、使用客户信息,未侵犯任何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未扰乱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秩序,无任何刑事犯罪所需的社会危害性。
第五,结合2025年司法裁判统一口径,服务行业经营者在业务对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法留存客户自愿提供的信息、仅用于自身服务经营、无外泄牟利的,不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机械适用法律,混淆了合法商事经营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陈某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无犯罪主观故意,无任何社会危害后果,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恳请贵院依法宣告陈某无罪。
三、判决结果
F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认定,陈某获取、留存客户信息的方式合法,信息均为客户自愿提供,用于合法中介经营业务,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5年10月20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无罪判决,陈某无罪免责,无任何刑事案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服务行业合法留存客户信息的标杆无罪判例,彻底厘清了商事经营合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第一,司法实践明确界定:客户自愿提供、用于合同履行、合法经营使用、无外泄牟利的客户信息留存行为,属于合法商事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杜绝机械司法、过度追责。第二,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的专业优势,赵飞全律师精准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最新司法裁判口径,从民事合规层面反向否定刑事违法性,跳出传统刑事辩护固有思维,从法律底层逻辑击穿控方指控漏洞,成功拿下一审无罪结果。第三,该案彻底解决了服务行业从业者的普遍合规困惑,房产中介、财税咨询、家装服务、教育培训、汽车销售等线下服务行业,在客户自愿授权、仅用于履约服务、不对外泄露售卖的前提下,正常留存、使用客户联系方式、基础信息均属于合规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第四,本案警示实务办案中,司法机关应当区分“合规经营留存信息”与“非法获取隐私信息”的本质差异,不能仅凭信息数量机械入罪,需结合信息来源、获取方式、使用用途、危害后果综合判定,有效避免司法机械主义,保障中小服务从业者的合法经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