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性质与接触部位的精准界定——赵飞全律师代理猥亵儿童罪不起诉案

2026-06-03

(2026)ZH西检刑不诉字第0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初,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某小学体育老师张某(化名,男,28岁)被学生家长举报涉嫌猥亵多名女学生。家长反映,张某在体育课上借纠正动作之名,频繁触碰学生身体。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通过细致阅卷和多方调查,发现张某的行为虽然在师德层面存在严重瑕疵,但在刑法评价上并不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申请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当面沟通。他在辩护词中,紧扣“行为性质”与“接触部位”两大核心要素,进行了严密的法律论证:
“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虽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但尚未达到触犯刑法、构成猥亵儿童罪的严重程度,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从接触部位来看,张某并未触碰儿童的隐私部位。根据在案的被害人陈述及监控视频显示,张某在所谓的‘纠正动作’中,触碰的部位主要集中在学生的肩膀、手臂、后腰及大腿外侧。根据最高检及司法实践的最新指导精神,触碰非隐私部位且行为短暂、轻微的,通常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而非刑事犯罪。
第二,从主观故意来看,缺乏猥亵的特定目的。张某作为体育老师,其辩解称是为了纠正学生的体育姿势。结合现场多名学生的证言,张某并未在触碰时伴随任何下流语言或猥亵动作,其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模糊性,无法排除其‘借职务之便进行不当接触’与‘纯粹教学行为失范’之间的合理怀疑。
第三,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张某这种师德失范但未造成实质性生理伤害、未触碰隐私部位的行为,应当通过行政处罚、吊销教师资格或行业禁入来解决,而不应轻易动用刑罚。恳请贵院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严格的审查与听证,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具有满足性刺激的主观故意,且其触碰部位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隐私部位,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2026年3月,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了法定不起诉决定,并同步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了给予其行政处分及行业禁入的检察建议。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精准区分“猥亵儿童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典范。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对未成年人的不当身体接触都构成刑事犯罪。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在本案中,敏锐地抓住了“接触部位”这一硬性标准,结合主观故意的缺失,成功为当事人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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