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0105刑初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2月至8月期间,郑X(化名),男,41岁,无固定职业,多次在北京市朝阳区多个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以“吸一口可以解酒”“这是提神神器”“试一次就懂”等理由,先后引诱5人吸食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
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郑X抓获归案。郑X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主观上没有“引诱”的故意,只是随口聊天时提到了一些话。公诉机关以郑X涉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认为其多次引诱多人吸毒,且未真诚悔罪,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建议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郑X的家属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委托了专业的教唆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介入时,郑X已经被羁押近六个月,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郑X,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和郑X的个人情况。通过多次会见和深入沟通,赵律师发现郑X虽然在侦查阶段对引诱行为有所供述,但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存在辩护空间。
赵飞全律师围绕量刑标准与从轻情节进行了深度剖析:
第一,关于量刑标准的解析。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量刑分为两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多次引诱、教唆、欺骗多人吸毒,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毒,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
第二,关于“情节严重”的辩护。赵飞全律师指出,郑X虽多次引诱多人吸毒,但其引诱对象均为成年人,未造成他人形成毒瘾或身体严重损害等严重后果,也未导致他人实施其他犯罪。郑X的行为应认定为一般情节,适用第一档量刑。赵律师特别强调,公诉机关认为郑X“未真诚悔罪”与事实不符——郑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只是对行为性质的主观认识存在偏差,这种偏差不应等同于“不认罪”。
第三,关于从轻情节的挖掘。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郑X的多项从宽情节:一是自首情节。郑X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二是认罪认罚。郑X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三是初犯、偶犯。郑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四是积极悔罪。郑X在案发后主动写下悔过书,表示深刻悔罪。赵飞全律师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认罪认罚的初犯、偶犯,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此外,赵飞全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郑X的家庭情况说明。郑X是家中独子,父母均已年过七旬且体弱多病,郑X的妻子没有固定工作,还有一个正在上小学的孩子需要抚养。郑X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赵律师指出,对郑X从轻处罚,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其家庭的稳定和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这是刑罚社会效果的重要体现。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郑X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基本事实清楚,但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值得商榷,且郑X具有多项法定从宽情节,恳请贵院依法从轻处罚。
第一,郑X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虽然郑X引诱多人吸毒,但其引诱对象均为成年人,被引诱者均未形成毒瘾或出现严重身体损害,也未因此实施其他犯罪。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情节严重”应当包括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多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等情形。郑X的行为虽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与司法解释列举的严重情形相比,情节相对较轻,应适用第一档量刑。
第二,郑X具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仅通过电话通知郑X到案,郑X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自首是法定的从宽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郑X自愿认罪认罚。郑X到案后始终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从宽处罚。公诉机关认为郑X“未真诚悔罪”的意见不能成立。郑X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等于不认罪,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不能据此否定其认罪认罚的态度。
第四,郑X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郑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主动写下悔过书,表示将深刻吸取教训。郑X的家庭情况较为困难,其本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对其从轻处罚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和家庭稳定。
综上,恳请贵院认定郑X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但适用第一档量刑,并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在法庭辩论环节,赵飞全律师还就“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与公诉人进行了充分的辩论。赵律师指出,本案中被引诱的5名成年人中,没有一人形成毒瘾,也没有人出现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身体损害。如果仅以“5人”这个数字就认定为“情节严重”,那么“情节严重”的门槛就变得极低,可能导致第二档量刑的滥用。司法解释将“多人”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其本意是强调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才适用更重的刑罚,而不是机械地按人数划线。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需要适用三年以上量刑的程度。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郑X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适用第一档量刑。鉴于郑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最终判处郑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郑X表示服判不上诉。郑X在庭后对赵飞全律师说:“虽然还是要坐牢,但比公诉机关建议的刑期轻了很多,我已经很满意了。谢谢赵律师帮我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郑X的家属也对赵律师的专业能力表示高度认可。
四、案例评析
本案清晰揭示了教唆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标准与从轻情节。专业的教唆他人吸毒罪律师赵飞全指出,量刑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情节严重”具体包括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等。
律师在辩护中应善于运用量刑两档制度:对于确实构成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案件,应当坚持适用第一档量刑;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积极悔罪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应当全面挖掘和呈现这些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幅度的从轻处。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明确指出,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等于不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被告人有权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自己的看法,只要其承认基本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就应当认定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不能因为被告人对行为性质有不同认识就否定其认罪认罚的态度。这一观点在本案中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