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辩护: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详解挂名职务不构成犯罪

2026-05-26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当事人仅系挂名职务,未实际履职,则不符合主体要件。作为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系统解析主体身份辩护策略。

一、主体身份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认定是否属于“工作人员”,需审查是否实际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具有管理权限、是否与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当事人仅系挂名职务(如挂名法定代表人、挂名董事),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实际行使职权,则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挂名职务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路径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某案中,当事人被登记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在公司领取薪酬,对公司业务一无所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挂名身份进行受贿活动,公安机关将当事人一并抓获。

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理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当事人仅为挂名职务,未实际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实际的管理权限,就不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即使其名下有公司登记的职务,但因其未实际履职,不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律师通过调取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仅为挂名,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同时调取实际控制人的供述、公司实际经营记录等,证明公司的实际管理权由他人行使。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主体辩护的审查要点

赵飞全律师总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中主体身份辩护应把握以下审查要点:

第一,审查是否实际履行工作职责。当事人是否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否有审批权限?是否作出了实质性的业务决策?如未实际履职,应主张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第二,审查是否领取薪酬。当事人是否在公司领取工资、奖金?是否缴纳社保?如未领取任何报酬,应主张仅为挂名,不构成实际工作人员。

第三,审查是否具有管理权限。当事人是否对公司的资金、业务、人事具有实际管理权限?如仅为名义职务,无实际权限,应主张不具备“利用职务便利”的条件。

第四,审查劳动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劳动合同?是否有社保缴纳记录?如无真实劳动关系,应主张不构成公司工作人员。

四、结语

挂名职务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作为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如您或家人正面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控,特别是仅系挂名职务的案件,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不起诉的有力保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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