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作为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廖锐斌律师亲办邹某案,系统解析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辩护策略。
一、从犯认定的审查要点
在多人共同行贿案件中,从犯认定应从以下维度审查:是否参与犯意发起;是否参与核心决策;获利情况;行为的重要性;主观认知程度。从犯通常系被动接受指令,仅负责外围辅助工作,获利较少。
在廖锐斌律师代理的邹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中,邹某系深圳某大型科技企业事业部总监,其在任职期间,延续前任领导与深圳某大型集团公司之间的“业务招待费”惯例,与下属共同向对方副总经理陆某支付款项累计近百万元。辩护律师发现,2021年2月及之后所转账的金额发生于邹某调离原部门之后,邹某既无审批权限也未参与决策,不应计入其行贿数额。这一证据为从犯认定和数额核减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从犯辩护的核心策略
赵飞全律师总结,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中从犯辩护应把握以下策略:
第一,审查参与方式的被动性。如果当事人系被动延续前任做法,而非主动发起犯意,应主张主观恶性较小。在邹某案中,辩护律师指出邹某默认同意同案人员向陆某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系为维持正常、持续的业务合作关系之出发点,其决策具有被动性与历史延续性,且未获取任何个人利益,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第二,审查行为作用的辅助性。如果当事人仅负责外围辅助工作,未参与核心决策,应主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在邹某案中,邹某调离原部门之后所转账的金额,其既无审批权限也未参与决策,不应计入其行贿数额。
第三,审查获利的次要性。如果当事人未从行贿行为中获取个人利益,应主张获利较少,倾向于从犯认定。
第四,争取“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法定从宽情节。在邹某案中,邹某在陆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作为证人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就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贿事实,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这一情节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核心依据。
三、从犯辩护与数额核减的叠加效应
在邹某案中,辩护律师通过两项核心工作成功争取不起诉:第一,数额核减——2021年2月及之后所转账的金额发生于邹某调离原部门之后,邹某既无审批权限也未参与决策,不应计入其行贿数额;第二,从犯情节论证——邹某系被动延续惯例,主观恶性较小。同时,邹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查明受贿人收受贿赂的事实。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应当善于从参与方式的被动性、行为作用的辅助性、获利的次要性等维度综合论证从犯地位,结合数额核减、主动交代、认罪认罚等情节,形成完整的从宽辩护体系。
四、单位犯罪中的个人责任认定
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责任认定存在显著差异。单位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轻于自然人犯罪。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行贿行为是否系单位集体意志支配、利益是否归单位所有,如系单位犯罪,应主张按单位犯罪定性,争取对直接责任人员从轻处罚。
五、结语
从犯认定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共同犯罪案件量刑辩护的核心。作为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如您或家人正面临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指控,特别是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的案件,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从犯认定、大幅减轻刑期或不起诉的有力保障。赵飞全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辩护方面具有丰富实战经验。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