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23年间,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公司为在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合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公司总经理吴某向对方公司流程与IT管理部高级经理行贿共计890余万元。案发后,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单位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获谅解,吴某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及吴某均预缴了罚金。侦查机关以个人犯罪定性移送审查起诉,按个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量刑规定,案涉890万元行贿金额远超个人犯罪“数额巨大”范畴,吴某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刑风险,无缓刑可能。吴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危机在于侦查机关以个人犯罪定性移送审查起诉。赵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资金流向、业务决策流程及利益归属等关键事实,精准论证案涉行贿行为系单位集体意志支配、所得利益归属于涉案单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赵律师多次与公诉人深入沟通,提交专业书面法律意见,阐述定性逻辑,指出:吴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其行为系为单位利益,且行贿所得利益归属于单位而非个人,依法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因当时单位犯罪无明确“数额巨大”量刑标准,该变更为当事人争取轻缓量刑创造了决定性前提。
此外,赵律师还逐笔核对资金流水、梳理业务合同及往来凭证,严格区分合法经营款项与案涉行贿款项,协助家属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争取到吴某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在法庭辩论阶段,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且被告人吴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第一,本案系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案涉行贿行为系经单位集体决策,所得利益归属于单位,吴某系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依法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减轻处罚。
第二,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吴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单位及吴某均已预缴罚金。
第四,被告单位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谅解,吴某家属已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社会矛盾已完全化解。
第五,吴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合议庭综合考量本案单位犯罪性质及吴某的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单位决策记录、利益归属证明、自首证明、退赃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罚金预缴凭证、社区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被告单位深圳某科技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吴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吴某当庭获释,避免了牢狱之灾,公司也得以继续经营。
本案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性界限,成功将案件从个人犯罪变更为单位犯罪,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创造了决定性前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巨大”标准参照行贿罪执行。本案行贿总额达89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范畴,但通过单位犯罪定性、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多重从宽情节的叠加,成功争取到缓刑。专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在量刑辩护中,善于整合“单位犯罪定性、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充分体现了其在行贿犯罪辩护中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