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钟某,北京某民营医院消化科主任,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指控,2024年期间,某医药公司业务经理古某某按照消化科整体开药量,每月向钟某个人账户转账“学术推广费”共计32万元,认定钟某个人收受贿赂。钟某到案后辩称,古某某明确表示款项是“维护科室关系”,其将其中21.6万元用于科室聚餐、业务进修、学术交流等集体活动,仅个人留存少量款项。钟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资金用途、科室管理权限等关键细节。作为深耕职务犯罪律师领域的专业辩护人,赵律师立即开展精细化辩护工作。
首先,赵律师调取关键证据。赵律师全面梳理了古某某与钟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古某某在沟通中明确表示款项是“维护科室关系”“大家一起吃个饭”“给科室添置设备”,从未提及针对钟某个人。
其次,赵律师全面梳理资金去向。赵律师整理了钟某使用款项的全部凭证,整理出完整的资金去向明细,证明21.6万元用于科室集体聚餐、业务进修、购置设备、学术交流等,仅个人留存少量款项。
再次,赵律师论证单位行为属性。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指出本案本质是科室作为“单位”收受财物,钟某作为科室负责人代为接收,且利益归属于科室,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个人非法占有”的核心构成要件。
最后,赵律师走访医院管理层,调取医院药品采购制度文件,证明该医药公司系医院唯一消化类药品供应商,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进一步削弱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指控基础。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本案本质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个人非法占有’,即行为人收受的财物必须归个人所有。本案中,古某某明确表示款项是‘维护科室关系’,钟某收到款项后将21.6万元用于科室集体活动,有完整的资金去向凭证予以证实。钟某作为科室负责人代为接收款项,系基于科室管理职责的职务行为,并非个人收受贿赂。利益归属于科室而非钟某个人,不符合本罪‘个人非法占有’的核心构成要件。
第二,钟某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该医药公司系医院唯一消化类药品供应商,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钟某的处方行为不存在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空间。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的处方行为与收款之间存在直接的对价关系。
第三,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配合调查,退缴了个人留存的全部款项,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钟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在医院工作。
本案是典型的“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界限模糊案件。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位收受财物与个人收受贿赂,是辩护的核心难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凭借对职务犯罪辩护的深刻理解,抓住“利益归属”这一核心要素,通过详实的证据梳理,成功将看似“个人账户收钱”的行为还原为“单位集体行为”,为客户争取到无罪结果。北京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证据挖掘和法律适用,为当事人洗清冤屈,充分体现了其在职务犯罪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