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5)X刑初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钱某(化名)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提起公诉。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但钱某此前曾因卖淫被行政处罚,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其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钱某家属委托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钱某的前科情况和本案的从宽情节。赵律师发现钱某虽曾因卖淫被行政处罚,但已过去较长时间,且钱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赵律师重点论证从轻处罚的可能性。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钱某具有多项从宽情节,恳请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第一,钱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二,传播性病罪不以实际传播结果为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八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本罪是行为犯,但实际未造成传播的,可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第三,钱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钱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积极接受治疗,已不具备再犯条件。
关于缓刑问题,根据相关司法实践,曾因卖淫被行政处罚的被告人,虽不符合缓刑条件,但仍可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恳请合议庭综合考量钱某的自首、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传播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钱某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因钱某曾因卖淫被行政处罚,不符合缓刑条件,法院未适用缓刑。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曾因卖淫被行政处罚影响缓刑适用”的案例。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指出,传播性病罪在司法实践中,曾因卖淫被行政处罚系重要的量刑情节,通常会影响缓刑的适用。但自首、认罪认罚仍可从轻处罚。
本案的启示在于:对于传播性病罪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罚;同时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记录会影响缓刑适用,但不会剥夺从轻处罚的可能。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