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C刑初〔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冯某(化名),某娱乐会所经理。检方指控冯某既实施了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又实施了容留成年女性卖淫的行为,建议数罪并罚,刑期可能在十年以上。其中,“引诱幼女”部分涉及一名接近14周岁(13岁11个月)的少女。冯某家属委托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案情,发现所谓“引诱幼女”证据薄弱——该幼女实为自愿,且年龄接近14周岁临界点。赵律师主张将该部分事实从“引诱幼女卖淫罪”中剥离,若证据不足则不予认定,或仅认定为普通的介绍卖淫行为,与容留行为合并评价,避免数罪并罚的叠加效应。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冯某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证据不足,该部分事实应认定为普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非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一,被害人年龄接近14周岁临界点,年龄认定存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应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其是否可能是幼女。本案被害人年龄为13岁11个月,其外在特征与成年人无异,且存在故意隐瞒年龄、虚报身份的情形。
第二,被害人系自愿参与,不存在引诱行为。证据显示,该被害人系主动联系冯某要求介绍工作,与‘引诱’行为中行为人主动勾引、诱惑本无卖淫意愿的幼女有本质区别。
第三,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容留、介绍卖淫罪而非引诱幼女卖淫罪。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幼女在接触行为人之前已有主动卖淫的意愿或行为,行为人的作用可能仅是‘介绍’或‘容留’,则应适用较轻的罪名。
综上,冯某的行为不符合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恳请合议庭依法予以纠正。”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未认定“引诱幼女卖淫罪”,仅认定冯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罪。最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四年,成功避免了十年以上的重刑。
四、案例评析
本案展示了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在复杂数罪案件中的拆解能力。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打击控方证据弱点,成功将引诱幼女卖淫罪从指控中剥离,将数罪并罚转化为单罪论处,极大降低了刑期。本案的启示在于: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对象和引诱行为的主动性,辩护律师应当善于从年龄认定和行为性质两个维度进行辩护。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