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初犯自首认罚——赵飞全律师为田某某非法狩猎案辩护获相对不起诉

2026-05-16

案号:XZ检刑不诉〔2026〕45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田某某(化名,61岁,农村居民)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内于崇礼区石窑子乡使用禁用猎捕工具粘网,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1只并致其死亡。经鉴定,涉案动物为环颈雉,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300元。田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田某某家属委托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会见田某某了解案情。通过阅卷和分析,赵律师发现田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动机单纯为食用、主观恶性较小等多重从宽情节。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田某某虽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田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田某某认罪认罚。田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深刻悔悟,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较低。


第三,田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动机单纯为食用。田某某系农村老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贩卖牟利情节,主观恶性较小,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规模化非法狩猎有本质区别。


第四,涉案价值较小。涉案环颈雉仅1只,价值300元,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综上,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恳请贵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田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崇礼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法对田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机关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对田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实现“不起诉≠不追责”的法治闭环。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老年农村居民因法律意识淡薄实施非法狩猎,成功争取不起诉的案例。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犯罪情节轻微”与“情节严重”的界限——以食用为目的、价值较小、初犯偶犯、自首认罚,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要素。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非法狩猎案件中,不起诉后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专业律师应当向当事人提示行刑反向衔接的风险,协助其积极配合后续行政处罚程序。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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