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FV检刑不诉〔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王某(化名)系北京市某电子烟销售门店经营者。王某从上游渠道购进水果味电子烟对外销售,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电子烟弹2000余盒,货值金额23万余元。经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涉案电子烟存在烟碱浓度标注不规范、健康警示语缺失等问题,被认定为“伪劣产品”。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将王某移送审查起诉-5。王某家属委托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精细化辩护工作。通过全面阅卷,赵律师发现鉴定意见仅指出产品存在“标注不规范”问题,并未对烟碱含量、雾化物添加剂、重金属等核心质量指标进行实质性检测。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涉案产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伪劣产品的认定应当采用‘实质判断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伪劣产品应当从产品本身质量、使用性能及性能高低来判定。对于无关产品性能及质量的行为,如仅有伪造或冒用生产商、产地、认证标志、张贴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等,应当排除在伪劣产品的范围之外。
第二,涉案产品仅存在‘标注不规范’问题。经辩护人审查,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检验报告仅指出产品存在烟碱浓度标注不规范、健康警示语缺失等问题,并未对烟碱含量、雾化物添加剂、重金属等核心质量指标进行实质性检测。根据《产品质量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对只因标志或产品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完全可以依据行政法进行调整,无需刑法介入。
第三,刑法与行政法应当保持谦抑边界。刑法是最后手段,只有产品本身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有标注不规范问题的产品,应当通过行政处罚予以规制,而非刑事追诉。
综上,涉案产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王某的行为不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恳请贵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2025年3月,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完全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涉案产品虽存在标注不规范问题,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模糊案件。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凭借对“伪劣产品”实质认定标准的深刻理解,成功将案件从刑事犯罪轨道拉回行政违法领域,为客户争取到无罪结果。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对于仅存在标注不规范、无实质性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坚持“实质判断说”的辩护立场,积极争取无罪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