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证据链断裂与持有目的不明 —— 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绝对不起诉案

2026-05-13

| 案号:JHG刑不诉〔2026〕第XXX号 | 结果:绝对不起诉 |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因吸毒嫌疑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其驾驶的车辆副驾驶储物格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1.3克。张某虽有吸毒史,但辩称该车辆近期曾借予朋友使用,对车内藏毒毫不知情。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系车辆实际使用人,且毒品在车内被查获,其应当对车内物品负责,遂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辩护过程

北京专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赵飞全介入后,迅速调取了车辆使用记录,并申请公安机关对毒品包装进行指纹鉴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观点如下:


客观归罪禁止原则:赵飞全律师指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张某作为吸毒人员,虽然具备接触毒品的可能性,但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车辆曾外借,且毒品包装上仅提取到残缺混合DNA,无法唯一性指向张某。


孤证不能定案:全案仅有张某在第一次讯问中含糊其辞的“我不知道,可能是朋友的”陈述,无其他证人证言、购买记录或转账凭证佐证。


主观明知存疑:赵飞全律师强调,在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张某在发现毒品后主动停车并试图报警(虽未遂),这一行为足以证明其缺乏非法持有的主观故意。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若仅以车辆控制关系推定张某明知毒品存在,属于有罪推定。恳请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方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毒品包装上未检出张某的有效指纹,且车辆借用关系存疑,无法证明张某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最终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打击证据链的断裂点,成功切断了“人”与“毒”的法律联系。在处理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有”状态的排他性与“明知”的推定逻辑。赵飞全律师利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实现了无罪辩护。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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